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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均、伍某某组织卖淫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均,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号,现住址:江门市蓬江区****号之**。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并被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衡森飚,北京市中盾(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洗秀玲,北京市中盾(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西,现住址:江门市蓬江区**路**栋之**。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并被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均、伍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3月15日凌晨,江门市蓬江区**大道西**号**酒店三楼桑拿处招募多名卖淫女子,并管理文某某、陈某乙、韦某某、李某甲、冯某某等多名女子提供卖淫服务并收取费用。该处平时由业务人员在前后岗站岗,并通过业务员招揽客人,通常客人和业务员通过微信预约好后,客人可报业务员的手机尾号到**酒店**楼桑拿处选择不同价位的卖淫嫖娼项目,待客人选好项目即可挑选由钟房安排的女技师,后客人到前台付款,被选中的女技师则到旁边的**酒店开好房间并将房间号报给钟房,由钟房将房间号经业务员告知客人,后客人会自行到该房间与女技师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当有公安人员检查时,该处工作人员的微信群中还会发出刷屏表情告知大家。经查,经该处业务员杨某甲(已被判刑)介绍,黎某某于2019年3月13日晚上到该处与李某甲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贺某某于2019年3月14日晚上到该处与韦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经该处业务员叶某某、陈某甲(均已被判刑)介绍,谷某某于2019年3月14日晚上到该处与文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李某乙于2019年3月14日晚上到该处与陈某乙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李某均、伍某某作为江门市蓬江区**大道西**号**酒店**楼桑拿的主要管理人员,明知该处有组织卖淫活动而进行管理,直至2019年3月15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及提取清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陈某甲、叶某某、苏某某、陈某乙、阳某某、文某某、周某某、韦某某、李某甲、冯某某、谷某某、李某乙、贺某某、欧某某、张某某、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均、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均、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多人卖淫,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均、伍某某现被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自本案被告人处扣押到的物品现暂扣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请依法判处;

3、量刑建议书六份、案卷七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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