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九九九年农历三月十九日,熊某甲(已判刑)发觉儿媳熊某乙出走,便同被告人李某某及李某甲(哑巴)找到熊某乙的母亲熊某丙家中,次日下午一时许,三人用绳子把熊某丙捆带到李某某家中的钢筋柱上,李某乙(已死亡)及李某丙(已判刑)赶到熊某甲家中同李某某、李某甲用细木条轮换抽打熊某丙,熊某丙承认是其把女儿熊某乙带交给张某某出卖,当日下午五时许,熊某甲、李某丙、李某乙、李某甲、王某某(已判刑)等人捆着熊某丙到张某某家中,用绳子捆住张某某和熊某丙、并用竹棍抽打,次日早晨,被告人李某某与熊某甲、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又押着张某某、熊某丙到大山村耗子洞组刘某某家找熊某乙未见,李某乙又叫同去的人将张某某、熊某丙二人做“老牛啃土”后又带回熊某甲家中,途中将张某某的裤子脱光,用活麻活张某某阴部并用细木条抽打张某某和熊某丙7回,到熊某甲家中,李某丙等人在李某乙的指挥下,再次用竹棍抽打张某某和熊某丙,并做二人的“猴弭搬桩桩”,致使张某某左手第一指掌关节脱位,当日下午四时许,二人被熊某甲等人捆送到母享派出所。经镇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伤构成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同案人的供述物证:2、受害人张某某、熊某丙陈述;3、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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