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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64********,汉族,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北碚区,户籍所在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北碚区**镇**小区**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24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11日被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被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6日被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区**城**楼**门市,谎称其是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伟”,以需要采购吊顶为由骗取被害人民币5000元和中华香烟一条。所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采购合同、情况说明、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健

检察官助理 甘永霞

                            2020年4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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