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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号附**号,住成都市高新区**********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月31日22时许,民警接到他人举报,在成都市高新区**路**号**区**栋**单元**号房内有人吸毒。民警赶至现场,挡获被告人李某某,并在李某某的房间内查获李某某持有的空封装袋若干、含有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一袋(净重61.20克)、吸管三根等,在客厅查获李某某持有的空封装袋若干、含有甲基苯丙胺(净重3.40克)的玻璃器皿二个及小玻璃瓶一个、吸管八根、充电烧杯一个、茶杯三个及其他物品等。

另查明,案发前,李某某曾多次向吸毒人员贺某某、田某某等人贩卖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提取等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国栋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肆册;提讯提解证、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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