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李光强,曾用名李红云,绰号多福,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88********,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住贵州省施秉县**乡**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5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光强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富民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根据线索于2019年12月12日在昆明市官渡区**镇附近的**酒店门口,对贵H****的小型轿车进行蹲点守候。2019年12月1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李光强到**酒店侧面的一条巷道内,背着一个黑色背包、提着一个黑色背包出来,将两个背包放在贵H****小型轿车后排,随后李光强和苏某某驾驶该车驶离**酒店,民警尾随该车到文山**街服务区,于2019年12月14日1时许抓获被告人李光强,并从贵H****号车后排座位前查获两个黑色背包内52块毒品可疑物,经依法称量净重18240.8克,经依法取样鉴定,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平均含量为66.2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运输毒品海洛因18240.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俊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禄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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