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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李老五,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3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街**号,无业。2003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4年12月24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三个月;2005年4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7月27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9月15日因盗窃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4年9月10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14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8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道**号**栋**单元**楼**号,无业。2019年11月14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号,无业。2019年11月14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从他人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会同被告人陈某某将毒品进行分装,并安排被告人罗某某将分装后的毒品贩卖给他人。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安排被告人罗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慧苑小区一栋楼下以现金1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给王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在成都市成华区金科星耀天都处西环酒店楼下,以现金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给魏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另,被告人李某某曾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陈某某。  

2019年11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附**号**栋附近被公安民警挡获,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附**号**栋**楼**号房间内被公安民警挡获,公安民警现场查获6袋用塑料纸包裹的白色固体状物质(净重分别为:0.7g、1.0g、0.4g、0.6g、0.5g、0.6g,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帮助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敏眉

2020年3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三册。

3.起诉书十八份,换押证三份、提讯证三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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