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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盗窃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元峰,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镇**组,现租住常德市武陵区**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平台接单送至常德市武陵区**巷内时,发现被害人贺某某房屋大门没有关好,便溜门进入屋内,盗得一个女式挎包、一个皮包、一部苹果XSMAX手机,包内有化妆品、身份证、银行卡、钥匙。李某某骑电动车到**小区工地围墙旁,将手机、钥匙分别放到电动车后备箱、前储物箱内,将挎包、皮包和其他东西丢进工地后回家。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再次来到**巷**处,趴在窗户偷看时被发现,在逃跑过程中被贺某某一行人和民警在巷子口抓获。经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XSMAX手机价值4392元。案发后,公安从李某某处扣押一部苹果XSMAX手机、从工地上找到一皮包,已发还给被害人贺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2.常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健

检察官助理:叶彤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常德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10029****);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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