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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某某垦检刑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新疆阿某某市**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某某市************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某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9年11月18日被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同年11月19日被该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因感情不合分手。俩人分手后,李某某多次纠缠徐某某要求和好未果。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携带一把匕首(长5厘米左右,T字型刀把长约6厘米)用绳子绑好并挂在颈部,一把陶瓷水果刀(刀刃长约10厘米左右)和一把菜刀(长约10厘米左右,刀把约6厘米),用纸将水果刀和菜刀包裹,藏至上衣左边内侧口袋和裤子右侧口袋后,便打算到阿某某市御景嘉苑小区去见徐某某一面后再自杀。21时许,其骑着两轮电瓶车行驶到阿某某市御景嘉苑小区停车棚,步行至**号楼**单元地下室楼梯口处等待徐某某出现,但是徐某某始终未出现。等至18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仍然未见徐某某出现,于是随身携带刀具,敲门进入徐某某家中,见只有徐某某一人在家,便纠缠要求感情复合,遭到徐某某拒绝,并让李某某离开自己的家,李某某拒绝离开。徐某某见李某某不离开,担心伤害自己,便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好友李某某,让李某某来自己家中。李某某来到徐某某家中,李某某看见李某某来后,便想到与徐某某谈恋爱时,徐某某经常叫好友一起玩耍,阻碍俩人单独相处的各种积怨;并且李某某让李某某离开,遭到李某某和徐某某的拒绝,便再次加深了李某某对徐某某心中的怨恨,随后李某某抢夺了徐某某和李某某的手机。李某某由于内心恐慌,多次吵闹要回手机,徐某某也多次让李某某把手机归还李某某,同时李某某手机有电话打进来,李某某无奈之下将手机还给李某某。李某某接过手机后用手机发短信的形式向在警务站工作的辅警赵某某发出求救短信,然后站在客厅窗户前不停张望,李某某看到李某某的种种表现,心中怨气不断增加。期间,李某某再次回忆与徐某某交往时的过程,认为徐某某经常欺骗自己;同时也为以往花钱给徐某某购买礼物退钱的事情与徐某某发生争执,致使李某某对徐某某的怨恨加剧,遂对徐某某产生杀心,对徐某某说出“写遗书”、“送你归西”等言语进行威胁,与此同时,李某某听到楼道内有急促脚步声,猜测到有人要来徐某某家。随后听到敲门声,李某某立马前去开门,李某某看见开门后有人来,遂产生与徐某某同归于尽的想法,便拿出随身挂在颈部的T型双刃匕首,冲向徐某某坐着的餐桌北侧凳子处,右手持T型双刃匕首刺向徐某某颈部,其被捅倒在餐厅旁的地上;李某某继续对倒地的徐某某头颈部戳刺10余次,同时左手拉着徐某某的左手戳刺其面部和头部20余次,徐某某趴在地上双手抱头护头部。此时,赶来救援的辅警让李某某停止侵害,而李某某没有停手,继续戳刺徐某某头部和双手,此时徐某某俯卧在地上不动,身上的鲜血已流向地面。李某某在实施完犯罪后,认为已将徐某某杀害便畏罪自杀,遂使用戳刺徐某某的T型双刃匕首对自己的脖颈进行戳刺,戳刺几下后,认为使用匕首不足以杀死自己,便将匕首扔在地上,走到餐桌处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向自己的颈部,并准备割手腕血管,被前来增援的民警控制。随后民警将被害人徐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送至阿某某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俩人脱离生命危险。

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具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3. 证人李某某、赵某某、桑某某、余某某等14人的证言;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第一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现场作案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感情纠纷,心生怨恨,使用锐器持续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疆

                                   2020318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阿某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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