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五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大,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100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海南**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海南省澄迈县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宿舍**房,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16日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起,犯罪嫌疑人李某大以海南**印刷有限公司购置设备、资金周转困难等为由,采取个人借款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并向被害人许诺给予每月1%至7.5%不等的高息,先后向被害人张某某、伍某某、周某甲、谢某某、何某甲、刘某某、廖某某、龙某某、符某某、余某某、文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陈某甲、李某甲、成某某、颜某某、肖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1999年至2008年间,犯罪嫌疑人李某大以海南**印刷有限公司购置设备、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许诺支付每月2%或2.5%的高息,先后多次向张某某以借款的名义吸收资金共人民币169万元。犯罪嫌疑人李某大在累计支付利息人民币104.7万元给张某某后,便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本付息,致使张某某损失人民币64.3万元。
二、2005年下半年,李某大以海南**印刷有限公司购置印刷机、缺钱发工资、购买印刷纸为由,许诺支付每月2%的利息,先后4次向伍某某以借款的名义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19.6万元。2011年年底,李某大又以急需发工资为名义向伍某某借款8万元,向伍某某吸收资金共人民币127.6万元。在伍某某借给李某大的钱中有其父母的人民币20万元,有其岳父的人民币10万元,后李某大于2005年底至2010年10月8日期间,免收伍某某在海南**印刷有限公司的印刷费总计人民币105.6万元,以此充抵其应支付给伍某某的利息。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李某大又免收伍某某约20万元的印刷费充抵利息后,就拒绝还本付息。
三、2010年9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大找到周某甲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愿意支付5分的月息向周某甲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借期3个月。因周某甲没有那么多钱,李某大就让她帮忙找别人借。后李某大又多次找到周某甲告知其由于资金不足,让周某甲帮他借钱,并称银行贷款下来后就可还钱给周某甲等人。周某甲先后找了自己的周某乙(堂妹)、周某丙(堂弟)、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袁某某、周某丁、陈某乙等人筹集资金共人民币366万元给李某大,月息2-6分不等。犯罪嫌疑人李某大共计支付给周某甲等人利息约人民币15万元后,就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本付息,致使周某甲等人损失约人民币351万元。
四、2011年4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大通过谢某某找到何某甲,以海南**印刷有限公司购置设备、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许诺支付每月4%的高息,向何某甲以借款的名义吸收资金人民币180万元。因何某甲和李某大原先不相识,故何某甲要求先由谢某某出具人民币120万元借条自己,再由谢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借120万元给李某大。另外有人民币60万元何某甲以自己儿子何某乙的名义出借给李某大。何某甲则答应从李某大支付给自己的4分月息中分给谢某某1分月息(即每月人民币1.8万元)。2011年6月,李某大、陆某某又要借钱。谢某某和李某大、何某甲又在一块商定,谢某某以其的一块土地作担保,何某甲以谢某某的名义再给人民币20万元给李某大,月息4分,谢某某得1分,李某大并写借条给谢某某,谢某某又写借条给何某甲。后来犯罪嫌疑人李某大共计支付何某甲人民币14.4万元利息后,就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本付息了,致使谢某某、何某甲等人损失人民币185.6万元。
五、2011年4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大通过谢某某找到刘某某,以海南**印刷有限公司购置设备、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许诺支付每月2%的高息。2011年6月12日至2011年12月29日期间,先后李某大先后6次向刘某某以借款的名义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16.1万元。犯罪嫌疑人李某大在借钱过程中还将已经抵押给海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一台曼罗兰八角轮转机重复抵押给刘某某。后来犯罪嫌疑人李某大共计支付刘某某人民币17.7万元利息后,就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本付息,致使刘某某损失人民币98.4万元。
六、2011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李某大以归还银行贷款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许诺给付每月7.5%的高息,先后两次向廖某某以借款的名义吸收资金人民币125万元(借条中的人民币147万元含利息为人民币22万元,实际本金为人民币125万元)。犯罪嫌疑人李某大给廖某某做印刷产品及支付现金合计约人民币15万元作为利息后就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本付息,致使廖某某损失约人民币110万元
七、2007年5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大以投资办印刷厂为由,许诺支付每月1%的利息,向龙某某以借款的名义吸收资金人民币30万元。2008年年底,犯罪嫌疑人李某大又以借钱发工资为名义,许诺支付每月1%的利息,向龙某某以借款的名义吸收资金人民币30万元。犯罪嫌疑人李某大按1%付息到2011年5月累计约有人民币24万元,就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本付息,致使龙某某损失约人民币36万元
八、2011年7月至2011年10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大、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许诺支付每月4的高息,及以海南**印刷有限公司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先后两次向符某某以借款的名义吸收资金共人民币44万元(其中借条中的人民币50万元中含利息人民币6万元,实际本金为人民币44万元)。后犯罪嫌疑人李某大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本付息,致使符某某损失人民币44万元。
九、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大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许诺支付每月2-3.5%的高息,及以其部分生产设备作抵押,先后四次向余某某以借款的名义吸收资金共人民币125万元。犯罪嫌疑人李某大支付利息累计约有人民币16万元后,就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本付息,致使余某某损失人民币109万元。
十、2010 年7月3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大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许诺支付每月3.1%的高息,称以他们所有的海口市**路**号**花园**幢**房作抵押,先后两次向文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借款的名义吸收资金共人民币110万元(其中,一次签订借款合同收取人民币60万元,一次由公司股东余某某代文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李某大人民币50万元)。犯罪嫌疑人李某大支付利息累计人民币11.16万元后,就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本付息,致使文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损失人民币98.84万元.
十一、2011年12月2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大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称以海南**印刷有限公司部分生产设备作抵押,许诺支付每月1.8%的高息,李某大、陆某某与陈某甲以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向陈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16万元。犯罪嫌疑人李某大支付利息累计人民币5300元后,就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本付息,致使陈某甲损失人民币15.47万元
十二、2004年5月至2005年8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大以海南**印刷有限公司要购买设备及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称以印刷厂部分生产设备作抵押,许诺支付每月2.5-3%的高息,先后3次向李某甲以借款的名义吸收资金人民币60万元。犯罪嫌疑人李某大支付利息累计人民币30万元后,就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本付息,致使李某甲损失人民币30万元。
十三、自2007年至2010年5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大以海南**印刷有限公司的名义多次向成某某以借款的名义吸收资金共人民币220万元,后用一部分钱款抵成某某购买李某大名下房产的购房款。
十四、2011年1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大、陆某某通过严某某介绍以资金紧张为由,许诺支付人民币8万元利息回报,向颜某某以借款的名义吸收资金人民币50万元。后李某大、陆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本付息,致使颜某某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十五、2011年11月1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大、陆某某通过唐某某介绍以资金紧张为由,许诺支付借款月利息2%,李某大作为海南**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肖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向肖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150万元,并由李某大、陆某某作为保证人。后肖某某将人民币150万元转到李某大工商银行个人账户,并于当日现金支付利息人民币3.2万元。后李某大、陆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本付息,致使肖某某损失14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工商登记资料、报案材料及其提供的借条、债务债权确认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借款合同及收条、借条、动产抵押登记书,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承诺书、光大银行进账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海南**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合同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邮政储蓄银行出具的成某某代为还款说明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回执附件、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反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海南**印刷有限公司纳税情况明细表。
2.证人王某某、林某某、袁某某、李某乙、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伍某某、周某甲、谢某某、何某甲、刘某某、廖某某、龙某某、符某某、余某某、文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陈某甲、李某甲、成某某、颜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大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215.2600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枫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大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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