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2241986********,小学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宝山区**酒店**房间(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8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在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号楼**室舒某某住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舒某某贩卖0.4克海洛因。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12月4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舒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波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