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31993********,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住乐山市市中区**路**号**栋**楼**号,2017年12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
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定全、唐巍为其提供辩护。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8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4日17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女,殁年31岁)从乐山市市中区**巷**小区家中前往绿心路环线散步,行至绿心路环线“一碗水”至“桥儿洞”之间遇到被告人李某。李某在搭讪过程中看到被害人手腕上佩戴的金手镯后见财起意,威胁被害人交出金手镯后让其离开。在被害人离开行至约7、8米时,李某发现被害人掏出电话,认为其有报警的征兆,立即追上去抢走被害人的苹果手机。因担心被路人发现,李某胁迫被害人进入绿心路环线旁边的小路深处。在李某的要求下,被害人将手机ID注销,并将锁屏密码告诉李某,期间被害人趁李某不备将李某推下小路土坡逃生,但被李某追上并按倒在地,在反抗中被害人咬伤了李某左手小指。而后李某一直在原地要求被害人不要报警。
15日凌晨1时许,李某同意被害人离开。二人行至绿心路主干道旁肖坝街道办事处共和社区四组时,李某为了让被害人不报警,将苹果手机和金手镯还给被害人让其离开。在发现被害人拼命往公路方向奔跑时,李某认为被害人要去报警,立即追上去用手机底部击打被害人的后脑致其倒地。因被害人否认想报警,李某恼羞成怒再次用手机底部击打被害人的头顶致其头部出血失去知觉,为防止罪行败露,欲将被害人挖坑掩埋。在四处搜寻挖坑工具未果返回时,李某发现被害人还有生命迹象,又用石头多次击打被害人的头部致其滑落到旁边的沟渠草丛中。
之后,李某在附近菜地找到一把锄头挖坑掩埋被害人,并在清理现场后,携带被害人的一部苹果手机、一只金手镯、一只金戒指和三只金耳钉逃离现场。
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在乐山市**典当行将被害人的苹果手机、金手镯典当,获得赃款人民币13289元,并用其中的3600元在该处赎回自己之前典当的一部苹果平板电脑。之后在乐山市**珠宝店,将被害人的三只金耳钉变卖,获得赃款人民币340元。同月21日,民警在李某租房内将其挡获。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原因系钝器打击致左颞骨骨折、颅底多发粉碎性骨折,脑挫裂伤,脑内出血,颅脑损伤死亡。
经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860元;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3100元;黄金耳钉价值人民币406元。经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鉴定评估:被害人王某某的戒指价值人民币2200元。上述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5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79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劫取他人财物后为防止罪行败露,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杀害他人后窃走他人的财物,数额达人民币2056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芳玉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捌册、光盘贰拾壹张。
3、散页材料柒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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