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6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乡**村**屯,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单元**室。因盗窃,于2010 年8 月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7月至9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等地,以公布、举报其偷拍的被害人刘某某(男,59岁,北京人)**视频为由,敲诈被害人人民币100万元。后又于2014年至2019年6月间,继续以该视频敲诈被害人130万元而未能得逞。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转账凭证、恐吓信及拉横幅照片、监控设备、快递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监控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式,向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席晓昕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随案移送:U盘1个,横幅一个,监控设备一台;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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