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李保安,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湾**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8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友贤),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4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居委会**组**号,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楼**出租房。因犯抢劫罪、流氓罪,于1984年1月11日被武汉市新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1992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于2013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5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保安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12月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保安以牟利为目的,通过被告人张某某向何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2019年4月29日,李保安指使他人采用快递物流的方式将毒品从湖北省武汉市邮寄至本市门头沟区**东里。同年5月1日10时许,张某某从快递柜中取出内装有毒品的包裹后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包裹内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45.4克。
被告人李保安于2019年5月21被抓获归案。后民警从其住处武汉市江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99.2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毒品等;2.书证:快递走件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保安、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6.电子数据: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安、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有关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犯罪性质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保安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和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莉宁
代理检察员:孙 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保安、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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