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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骗取贷款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63********,汉族,专科文化,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楼**室)。2017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3月3日、201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吸毒犯罪

2012年秋天的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北京市**环附近的家中,容留李某甲吸食冰毒。

2015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一酒店包房内,先后两次容留孙某甲吸食冰毒。在之后的一个星期左右,李某某驾车和孙某甲回哈尔滨时,在车内容留孙某甲吸食冰毒。

2016年10月某日、11月某日、12月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李某某办公室内,三次容留郎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4月某日、6月3日、8月13日、11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栋别墅家中,四次容留李某乙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李某某吸毒现场指认照片3张、李某乙日记照片10张、李某某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明、现实表现、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李某乙、孙某甲、郎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 搜查、称量、提取笔录;

5.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二、骗取贷款犯罪

2008年10月23日至2008年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其手下员工陶某某、曹某某、陶某某的亲属郭某某、孙某乙的名义,虚构贷款申请理由,并以李某某开发的产权归属有争议的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的多处房产抵押,多次向哈尔滨**商业银行**信用社贷款人民币共计161万元,所获钱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2018年9月18日,李某某将上述贷款均进行了清偿。

2009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黑龙江并称投资担保公司老板杨某某,以丰某某的名义,虚构贷款申请理由,并以李某某开发的产权归属有争议的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栋**单元**层**号的房产抵押,向**银行**支行贷款人民币19万元,所获钱款用于偿还债务。上述钱款至今未得到清偿。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郭某某、孙某乙、丰某某、陶某某、曹某某贷款材料、哈尔滨市住建局出具的证据材料、银行存款账户交易流水、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孟洪、陶某某、杨某某、丰某某、郭某某、孙某乙、曹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齐某某、陈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且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娜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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