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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达、林某某等12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伟,绰号“黑娃儿”,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达,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杰,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住大安区**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常有,绰号“大炮”,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住自贡市沿滩区**栋**楼**号。2019年9月19日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荣龙,绰号“小胖”,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茂山,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乡**村**组**号**号,住自流井区**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陶昱霏,绰号“二肥”,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住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洪宇,绰号“班霸”,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住自流井区后山坡温州**楼**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鸿森,曾用名“宋飞鸿”,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住自流井区**栋**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沛炎,绰号“小贾”,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翠屏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友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住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晓彤,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200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栋**单元**号,住自流井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达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林某某、罗杰、郑常有、郑荣龙、王茂山、陶昱霏、曾洪宇、宋鸿森、贾沛炎、刘晓彤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舒友源涉嫌聚众斗殴罪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杰、王茂山与彭某某、刘昆琳等人同被告人林某某、李某达、郑常有、郑荣龙、陶昱霏、曾洪宇、宋鸿森、刘晓彤等人在自贡市自流井区**街“***鱼馆”相遇,因罗杰与林某某有旧怨,两人发生口角推搡,被在场的人劝开后罗杰一方离开鱼馆。林某某、罗杰二人则继续通过微信理论、对骂,扬言要找对方报复并约架。期间,彭某某因事提前离开,罗杰同王茂山来到燊海森林罗杰停放的沪******黄色**轿车旁,罗杰从后备箱内取出两把砍刀放于车内,然后驾驶该车至**街“**鱼火锅”店就餐。期间,林某某指使李某达、陶昱霏、郑荣龙、曾洪宇到蓝鹰美庐地下车库去拿刀,并要求李某达将林某某父亲的川******黑色**轿车也开过来。后陶昱霏驾驶川******的黑色宝马轿车,搭载李某达、曾洪宇、郑荣龙前往****地下车库,将李某达放在川******面包车上的八把长柄刀取出放到川******黑色荣威轿车后排,李某达将其放在该面包车上的一把弹簧刀随手揣入上衣口袋,随后四人驾驶两辆轿车返回光大街“***鱼馆”。期间,郑常有征得林某某同意,电话邀约被告人贾沛炎来到“***鱼馆”。

林某某一方在“***鱼馆”未见罗杰一方返回,便各自乘车离开。罗杰一方在“**鱼火锅”就餐完后,前往“***鱼馆”找林某某等人未果,回家途中遇见驾驶川******黑色**轿车的陶昱霏便将其拦下,要求陶昱霏邀约林某某碰面。陶昱霏随即打电话给林某某,转达了罗杰的要求,并将罗杰一方人员、持械情况告知了林某某。期间,彭某某通过电话向王茂山了解情况后与罗杰汇合。随后,罗杰、王茂山、彭某某、刘昆琳驾车尾随陶昱霏驾驶的车辆来到汇东香逸美地小区地下车库出口的马路边上,等待林某某的到来。林某某电话邀约李某达、贾沛炎,并指使刘晓彤给郑常有、宋鸿森打电话到“香逸美地”汇合,被告人曾洪宇在李某达处得知情况后一同前往。被告人舒友源明知郑常有、郑荣龙前去聚众打架,主动驾驶其川******黑色**轿车将郑常有、郑荣龙送至香逸美地与林某某等人会合。七人汇合后,林某某等人从黑色**轿车中取出四把长柄刀放至贾沛炎驾驶的白色**轿车上,贾沛炎驾驶白色**轿车搭载林某某、郑常有、郑荣龙,李某达驾驶黑色**轿车搭载宋鸿森、曾洪宇前往汇东香逸美地,舒友源跟随其后到达。

林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后,将车辆停放在罗杰车前,林某某欲与罗杰面谈,与贾沛炎先后下车,此时,罗杰、王茂山手持砍刀冲向林某某、贾沛炎,双方人员随即殴打在一起。期间,郑常有、郑荣龙与罗杰、王茂山持刀对砍,郑荣龙用刀砍中罗杰、王茂山,宋鸿森、贾沛炎在一旁持刀挥舞,陶昱霏夺过宋鸿森手里的刀追砍罗杰。在对砍过程中,造成罗杰面部裂伤、前胸壁开放性损伤、左前臂浅表多处损伤,王茂山头皮裂伤,颅骨骨折,郑荣龙腹部划伤。同时,李某达下车冲向彭某某,二人扭打在一起,在打斗过程中,李某达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刺彭某某右腰部一刀,背部两刀,致其受伤倒地。期间,林某某见状上前帮忙,用脚踢彭某某一脚,曾洪宇拿一把长柄刀冲向彭某某,被李某达将刀夺走用于追砍彭某某。林某某发现彭某某受伤后,与曾洪宇、贾沛炎一起将彭某某抬上舒友源驾驶的轿车,并让其送医院,彭某某在被舒友源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罗杰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彭某某致死原因为单刃刺器刺破升主动脉致大出血死亡。

案发后,郑荣龙驾驶川******白色奔腾轿车搭载郑常有、陶昱霏、宋鸿森逃离现场,行驶至沿滩区**镇附近,将作案用的四把长柄刀丢入一堰塘中。李某达在现场捡拾刀具四把,连同其作案用的弹簧刀放入其驾驶的川******黑色**轿车内驾该车逃离。林某某驾驶川******的黑色宝马轿车,搭载曾洪宇、贾沛炎逃离现场。刘昆琳驾驶沪******轿车,送罗杰、王茂山到医院治疗。

林某某、李某达、郑常有、郑荣龙、贾沛炎、陶昱霏、曾洪宇、宋鸿森等人在****汇合商量对策后,林某某驾车,搭载李某达、陶昱霏、刘晓彤将作案用的四把刀丢弃在****一幢废弃别墅的草丛中。李某达在自首途中将捅刺彭某某的弹簧刀丢弃在汇东南湖公园“**”超市旁的绿化带中。案发后,林某某、陶昱霏出逃,刘晓彤为二人联系车辆、支付车费、提供现金500元,帮助逃匿。

案发当日,李某达到自流井区公安分局东兴寺派出所投案自首,郑荣龙、郑常有到富顺县公安局邓关派出所投案自首,舒友源在高新区***红绿灯处被传唤到案,刘晓彤在自流井区**茶府被抓获。4月19日林某某、贾沛炎、陶昱霏到高新分局投案自首。4月20日宋鸿森、曾洪宇到高新分局投案自首。6月15日罗杰、王茂山被电话传唤到案。

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胡某某(已判)、郭某甲(已判)、阳忠学(已判)、吴亮(已判)等人在自贡市沿滩区邓关镇上海花园小区亿城茶园、邓关乡下别墅、沿滩区牛马场、富顺瑞祥大酒店旁“洪湖茶房”等开设流动赌场,邀约人员以麻将牌“推豹子”的方式参与赌博。聚赌时间从晚上20时许到次日凌晨,从庄家每盘赢局金额中抽头5%牟利,每晚抽头渔利二万至十万元不等。赌场散场后,阳忠学、郭某甲、胡某某等股东将抽头获利的资金除去哨兵工资、场地费、烟钱、车费等支出后按比例与各股东分配。其中,舒友源和胡某某二人共同在赌场内占股,胡某某为了占稳股份位置,叫舒友源坐其位置坐庄打牌。胡某某参与分红后,将自己分得的红钱分一部分给舒友源。二人入股时间十五天左右,参与抽头渔利三十万元至一百余万元,舒友源非法获利六、七万元,后用于赌博挥霍。

上述被告人全部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刀两把、长柄刀四把、麦刀一把、钢管两根;

2.书证:接(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手机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

3.证人刘某甲、熊某某、明某某、吴某某、刘某乙、何某甲、杨某甲、詹某某、代某某、张某甲、石某某、颜某某、曹某某、杨某乙、万某某、陈某某、曾某某、徐某某、廖某甲、廖某乙、盛某某、张某乙、管某某、谢某某、彭某甲、袁某甲、何某乙、袁某乙、胡某某、郭某甲、宋某某、郭某乙、阳某某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李某达、罗杰、郑荣龙、郑常有、王茂山、陶昱霏、曾洪宇、宋鸿森、贾沛炎、舒友源、刘晓彤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辩认笔录、指认笔录、病历资料、刑事判决书;

7.视听光盘9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李某达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杰、郑荣龙、郑常有、王茂山、陶翼霏、曾洪宇、贾沛炎、宋鸿森、舒友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罗杰系是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达、罗杰、郑荣龙、郑常有、王茂山、陶翼霏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曾洪宇、贾沛炎、宋鸿森、舒友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舒友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友源犯聚众斗殴罪和开设赌场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罚并罚。被告人郑常有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数罚并罚。被告人刘晓彤明知林某某、陶翼霏犯罪,为二人提供财物帮助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李某达、罗杰、郑荣龙、郑常有、王茂山、陶翼霏、曾洪宇、贾沛炎、宋鸿森、舒友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晓彤系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林某某、李某达、罗杰、郑荣龙、郑常有、王茂山、陶翼霏、曾洪宇、贾沛炎、宋鸿森、舒友源、刘晓彤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宏利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达、林某某、宋鸿森、贾沛炎、舒友源、罗杰、刘晓彤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郑常有、曾洪宇羁押于荣县看守所;被告人郑荣龙、陶昱霏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被告人王茂山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散页证据材料45页。

3.作案工具砍刀两把、长柄刀四把、麦刀一把、钢管两根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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