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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赟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035号

被告人李某赟,曾用名李某,代号“小李”,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3********,汉族,高中肄业,住江西省龙南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出境至菲律宾克拉克一“窝点”,伙同粱某某、蔡某甲(均已判刑)及华某某、陈某某、谢某甲、赖某甲、赖某乙、黄某某、宋某某、谢某乙、钟某某、张某甲、赖某丙、徐某某、张某乙、曾某甲、邱某某、曾某乙、黄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受雇参与由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通过统一管理、部门分工、划分层级、集中食宿的公司化方式运作,设置业务部、客服部、网络技术部、财务部、洗钱部等部门。其中业务部层级划分为业务员、组长、管理,在同一大楼相对封闭的办公区域里划分出A区、B区、C区,共同从事诈骗活动,并以统一财务系统根据业绩情况按比例提成诈骗违法所得。其中,业务员负责在陌陌、微信、钉钉等社交软件上寻找被害人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再以高回报为诱饵,引诱被害人在该诈骗集团提供的“掌上彩票”(后改名“掌上智投”)APP上充值赌博,当投注金额较小时,诈骗集团操纵上述APP让被害人赢利,随着被害人投注金额的增加,业务员上级管理人员会接手继续诈骗,待被害人投注金额较大后不予提现,随即以须充值一定金额成为会员,或者充值一定金额解冻账户才能取现等虚假理由要求被害人继续充值,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根据已报案被害人情况统计,仅2019年7月22日至9月23日间,该诈骗集团先后诈骗被害人吴某某123471元(人民币,下同)被害人钱某某522842元、被害人刘某某76790元、被害人蔡某乙99651.98元,共计822754.98元。

被告人李某分别于2019年7月7日至9月25日、2019年10月20日至12月两次出境参与上述电信诈骗,并获得违法所得100800元。2020年2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出入境查询结果、掌上彩票上下分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粱某某、蔡某甲、华某某、陈某某、谢某甲、赖某甲、赖某乙、黄某甲、宋某某、谢某乙、钟某某、张某甲、赖某丙、徐某某、张某乙、曾某甲、邱某某、曾某乙、黄某丁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李某丙、刘某某、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建金

2020年422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捌册、补充材料壹份;

    3.《认罪认罚程序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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