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区**园**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园**栋**单元**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8年12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11 月24 日23 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武汉市洪山区**园**栋**单元**号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梁某某贩卖3 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l小包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将涉案毒品疑似物扣押。经称量,涉案毒品麻果疑似物重0.30 克、冰毒疑似物重0.25 克。
经鉴定,上述麻果疑似物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冰毒疑似物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2.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管辖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截图,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证言;4.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5.毒品鉴定意见;6.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属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缪陈晨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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