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李某虎,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尉氏县某某镇某某村一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虎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应张某某(已判刑)的请求,居间介绍湖南省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为谢某某(已判刑)实际控制的长葛市某某铝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虚开税额271635.37元,该19份发票已被当期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2014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虎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应张某某的请求,居间介绍湖南某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为谢某某实际控制的长葛市某某铝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虚开税额合计72881.85元,该5份发票已被当期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2014年8、9月份,被告人李某虎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没有真是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应张某某的请求,居间介绍湖南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为谢某某实际控制的长葛市某某铝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虚开税额合计483727.90元,该29份发票已被当期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4、2014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虎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应张某某的请求,居间介绍湖南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为谢某某实际控制的长葛市某某铝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虚开税额合计398005.75元,该24份发票已被当期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5、2014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虎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应张某某的请求,居间介绍湖南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为谢某某实际控制的长葛市某某铝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2份,虚开税额合计1715417.75元,该10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当期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6、2014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虎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应张某某的请求,居间介绍湖南某某钢铁商贸有限公司为谢某某实际控制的长葛市某某铝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虚开税额合计430243.01元,该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当期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居间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鸿喜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虎现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
3.另页材料一份。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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