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惠阿俊,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扬州市邗江区**路**号**园**幢**室。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决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 2018年12月18日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扬州市邗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1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姚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听取了辩护律师张寒露及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本市国庆路步行街速8酒店门口、扬州市邗江区四季园新村西南门等地,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作案5起,窃得白酒、香烟、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08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6日晚,被告人李某在本市国庆路步行街速8酒店门口,窃得被害人姚某某白色宝马汽车内的梦之蓝M3白酒2瓶、梦之蓝M6白酒3瓶、飞天茅台酒4瓶,共计价值人民币2410元。

2.2020年3月6日晚,被告人李某在本市工农路金满楼酒店南侧路口,窃得被害人贺某某黑色奥迪汽车内的泸州窖酒2瓶。

3.2020年3月7日晚,被告人李某在本市东园北路哨口巷西侧巷口,窃得被害人何某某灰色SUV汽车内的现金人民币7000元。

4.2020年3月8日晚,被告人李某在扬州市邗江区四季园新村西南门空地,窃得被害人戴某某白色宝马汽车内的宝马530Li钥匙1把、现金人民币6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970元。

5.2020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扬州市邗江区邗江北路与锦绣路交叉口水立方休闲会所门口停车场,窃得被害人纪某某黑色宝马汽车内的贵烟香烟(国酒香30)2条 、中华牌香烟(金短支)2条、南京牌香烟(九五之尊)1条、现金人民币2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6700元。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某现金人民币6122.8元、宝马530Li钥匙1把,被告人亲属代为退出现金人民币5347.2元;已发还被害人何某某现金人民币7000元,被害人戴某某宝马530Li钥匙1把、现金人民币60元,被害人纪某某贵烟香烟(国酒香30)2条、中华牌香烟(金短支)2条、南京牌香烟(九五之尊)1条、现金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姚某某现金人民币2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警方公告等书证;                                                                                                                         

2.证人庞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纪某某、戴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李某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仪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仪征市公安局调取的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立松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87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在扬州市邗江区**路**号**园**幢**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