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李某白,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3********,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毕节市七星关区****局副科级干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户籍地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号**小区*-*栋***号,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区*栋**-*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毕节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期限三个月;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七星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白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1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8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李某白在毕节市(县级)**乡人民政府工作期间,利用从事出纳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职工出差费、接待就餐、汽车选装件及车辆加油支出等手段,贪污公款共计88.444975万元,上述款项被李某白用于购买商铺等个人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主体身份证据、相关借款单及发票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白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中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金必思
检察官助理:李晓悦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白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监委调查卷18册、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1本、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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