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1〕1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2日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普宁市**镇**村**街**号被害人谢某甲家中,趁被害人谢某甲家中大门没关之机,进入被害人谢某甲家中四楼及五楼,盗窃被害人谢某甲人民币400元及金某某0PP0 R9s Plus一部(价值人民币520元)。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赃物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证明及相关证明;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的陈述;4.估价结论书;5.监控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邓某纯
检察官助理 林某霞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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