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95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341251985********,户籍地在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因犯容留卖淫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3月10日被释放。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76********,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村**号。
被告人季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0********,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乡**村**号,住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6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号**室。
被告人季某乙,女,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69********,户籍在**镇**村**号,住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12年3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5年6月6日被释放。
上述五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季某甲、马某某、季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起,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季某甲、马某某经预谋在位于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的房屋开设赌场。由马某某提供网上百家乐赌博账号及密码并负负责操盘、结算赌资,被告人季某乙在旁帮忙。李某、李某某、季某甲、马某某等四人约定,所获非法利益由四人平分。2020年4月28日21时30分左右,该赌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查获,同时查获赌博人员王某乙等4人(均已行政处罚)。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季某甲、马某某、季某乙在上述赌场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季某甲、季某乙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认;被告人马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蒋某某、冯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5.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某、季某乙的前科劣迹。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淞南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6.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季某甲、季某乙的部分供述及辨认笔录;7.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季某甲、马某某、季某乙共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五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季某甲、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季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暘彪
检察官助理徐晨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季某甲、马某某、季某乙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子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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