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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检诉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杨宗宇,男,生于199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绵阳市游仙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街**号。因吸食毒品,2014年8月被游仙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不予执行),因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11月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4月2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3日,被害人(毛某某,男,殁年36岁)与被告人李某某联系,要求与李某某(女)见面解决其二人之间的感情纠纷,后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某商量,约定在游仙人寿保险公司与被害人见面。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将原放于其本人车上的折叠刀随身携带,当日中午12时55分左右,被害人毛某某独自一人前往位于游仙区东津路11-8号的游仙人寿保险公司一楼“忠兴职场”会场。当日13时许,三人见面后,毛某某辱骂李某某并打了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见状,遂持其事先携带的折叠刀刺向被害人毛某某右侧颈部,致被害人毛某某右颈内静脉、右颈总动脉破裂,后经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毛某某系单刃锐器刺破右颈内静脉、右颈总动脉致大量出血,循环衰竭死亡。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按压被害人伤口并主动告知公安机关人是其捅刺,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感情纠纷持刀捅刺被害人,造成被害人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二条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敏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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