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李佳宾,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汕头市人,家住广东省汕头市**区**镇**区**巷**号**房,现住海口市秀英区**线**号。2018年2月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佳宾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佳宾醉酒驾驶琼A*****小型轿车从友谊商城停车场载着其女朋友冷某某回家,途径大同路、海秀东路,当行驶至海秀东路明阳大酒店门前人行横道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李佳宾就拨打120和110报警电话,大约几分钟就有120车和民警到达现场,执勤民警依法对李佳宾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113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李佳宾带到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对其抽取血样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09mg/100ml。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李佳宾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佳宾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佳宾的供述;
5.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佳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佳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佳宾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留在现场,并如实供述其酒驾的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佳宾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佳宾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口市秀英区**线**号,联系电话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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