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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始赌场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7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花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俞某某(已判刑)与时为浙江**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股东的被告人李某某商议,确定由俞某某负责投资,**甲公司找到杭州**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软件销售合同,委托**乙公司开发了“小鱼在线”网络游戏平台,内有“杭州麻将”、“富阳麻将”、“富阳八张”三款游戏。有房卡模式和积分场模式,并约定除去支付给**乙公司的开发维护费用外,所得利益均分。**甲公司成立杭州**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并安排员工何某某(已判刑)具体负责游戏平台的运营、资金结算等业务,俞某某负责游戏宣传和推广,并发展包某某、吕某甲(均已判刑)等人为代理,约定与代理的分成比例,由代理通过组建微信群的方式,组织群内赌客在“小鱼在线”平台上进行赌博活动,在微信群中进行赌资结算,通过参赌人员购买充值金额获利。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及俞某某邀约了裘某甲(已判刑)参与发展、管理平台代理等工作。至案发,参赌人员共计在该平台充值11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缪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古某乙、陈某甲、吕某乙、张某某、陈某乙、叶某某、盛某某、裘某乙、陈某丙、方某某的证言,民警王燕杰、徐力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俞某某、何某某、裘某甲、吕某甲、包某某、董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远程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5、后台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他人利用游戏平台、移动通信终端软件,组织多人聚众赌博、资金结算等活动,从中获利117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红平 

2020年5月6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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