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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李某某等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8〕2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街道**路**号。2018年4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1996年12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2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应新,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2018年4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梁应新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8年7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

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指使被告人梁应新先后为其租赁广州市海珠区**花园**街**号**房、**街**号**房作为藏匿、交易及吸食毒品的据点。被告人李某某以手机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上家,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再将毒品分装成小包,分别贩卖给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李某某还雇佣被告人梁应新为其运送毒品给他人。为掩护毒品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还指使被告人梁应新为其购买枪支、子弹。作为报酬,被告人李某某免费提供毒品或以优惠的价格贩卖毒品给被告人梁应新。

1. 2018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路**布艺城对面路边,以人民币8800元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贩卖给杨某某(另案处理)。次日0时许,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楼下抓获杨某某,当场从其驾驶的摩托车座位下面的货箱里查获白色晶体3包(分别净重44.06克、4.18克、5.0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 2018年4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花园**街**号**房,以人民币158000元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000克贩卖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毒品运至广州市海珠区**花园**街**号**房分装,后贩卖给他人。

3. 2018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路**广场北门门口向杨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在其身上缴获手机1部、白色晶体1包(净重0.8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其脚下查获丢弃的白色晶体1包(净重47.9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随后,在被告人李某某居住的广州市白云区**道**号教学楼**楼缴获白色晶体2包(分别净重9.29克、5.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1瓶(净重4.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颗粒11包(分别净重0.12克、0.97克、1.01克、1.03克、1.01克、1.00克、1.02克、0.97克、0.98克、1.00克、1.00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4. 2018年4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约定在李某某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花园**街**号**房租住处的楼下交易毒品。被告人李某某从上址走出至楼梯口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在其身上缴获白色晶体2包(分别净重49.44克、49.6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手机2部,以及现金人民币5420元。陈某某去到约定地点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在其身上缴获准备交易的毒资,其中有单独分开用黑色胶袋包装的毒资现金人民币14000元,另有从其钱包内缴获的毒资现金人民币13660元。随后,被告人梁应新到上址购买及吸食毒品,自己用钥匙开门进入**房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在其身上缴获白色颗粒1包(净重0.40克,检出海洛因成分)、针筒1支和手机1部。

民警在上述地址的房间内缴获白色晶体11包(分别净重克49.65克、49.75克、49.75克、49.75克、49.71克、49.67克、49.08克、49.49克、49.48克、49.42克、49.5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块状物1包(净重10.5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1瓶(净重16.2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1包(净重12.7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现金人民币47450元、电子称1把、千斤顶配模具1套、吸毒工具1批,以及手枪1支、带弹夹子弹三发。在李某某租赁的广州市海珠区**花园**街**号**房缴获疑似用于吸毒的工具针筒15支。在被告人梁应新居住的广州市海珠区**花园一期**栋**房内缴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0.6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5. 2018年4月16日、17日,被告人梁应新在广州市海珠区**花园小区内,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柏强”、“死狗”(均另案处理),并通过微信红包收取毒资。

非法买卖枪支

2018年初,被告人李某某为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指使被告人梁应新为其购买枪支、弹药。随后,被告人梁应新多次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人民币约2万元向谭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3发,并加价转卖给被告人李某某。2018年4月19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李某某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花园**街**号**房的租住处缴获该手枪1支、子弹3发。经鉴定,枪状物检材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弹状物检材属于制式枪弹。

三、容留他人吸毒

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被告人李某某、梁应新及吸毒人员陈某某,在其租住的广州市海珠区**花园**街**号**房和**街**号**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或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等物证;

2.被告人身份材料等书证;

3. 证人谢某某等人证言;

4. 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梁应新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 《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 手机电子物证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数量大,非法买卖枪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应新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数量大,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乐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梁应新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十二册、光盘三十八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缴获的毒品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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