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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桐梓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至10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镇杨某某家中、张某甲家中、吴某某家中开设赌场,邀约赌徒以打八大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16000余元,由李某某和张某甲平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商量后各自邀约梁某甲、张某乙、娄某某、华某某、曾某某等人,在张某甲家中以打“八搭二“的方式进行赌博,共抽头渔利3600元;

2.2019年10月18日,李某某、张某甲商量后各自邀约梁某甲、张某乙、娄某某、华某某、曾某某等人,在张某甲家中以打“八搭二“的方式进行赌博,共抽头渔利3500元;

3.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商量后各自邀约梁某甲、张某乙、娄某某、华某某、曾某某等人,在**村**组吴某某家中以打“八搭二“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5200元;

4.2019年10月20日,李某某、张某甲商量后各自邀约梁某甲、张某乙、娄某某、华某某、曾某某等人,在**村**组吴某某家中以打“八搭二“的方式进行赌博,共抽头渔利3500元;

5.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邀约梁某甲、张某甲、梁某乙等人在**镇加油站附近杨某某家中,以打“八搭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甲、张某乙、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开设流动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中成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于桐梓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32992****(保证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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