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2月至2006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甲、李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四次在涪陵区武马场场口、石龙乡场口等地将重庆**公司架设的正在使用的的价值人民币66674.91元的通信电缆线共计1790米盗窃走,销赃后,被告人李某某获赃款人民币1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6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甲、李某某、张某某在涪陵区武马场场口,将重庆**公司价值人民币13430.66元的HYA200*2*0.4的通信电缆线150米和HYA300*2*0.4的通信电缆线150米盗走。销赃后,被告人李某某获赃款人民币400元。
2.2006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甲、张某某在涪陵区石龙乡场口,将重庆**公司价值人民币23397.05元的HYA200*2*0.4的通信电缆线600米和HY100*2*0.4通信电缆线 90米盗走。销赃后,被告人李某某获赃款人民币400元。
3.2006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甲、张某某在涪陵区武马场场口,将重庆**公司价值人民币8360.38元的HYA200*2*0.4的通信电缆线140米和HY300*2*0.4的通信电缆线60米盗走。销赃后,被告人李某某获赃款人民币500元。
4.2006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甲、李某某、张某某在涪陵区致韩镇百花村,将重庆**公司价值人民币21486.82元HYA200*2*0.4的通信电缆线600米盗走。销赃后,被告人李某某获赃款人民币400元。
2019年11月18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何先明
检察官助理:吴 博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