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71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在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镇**村**号,现住南通市崇川区**街道**小区**幢**室。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赌博,于2016年7月1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裁决不予处罚并收缴赌资1500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下午,齐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之妻)在李某某店内暧昧时被李某某撞见,后李某某一气之下打了二人,齐某某趁隙离开现场。后齐某某打电话问李某某怎么解决这个事情并主动提出补偿5000元,李某某未答应并且要求面谈。后双方约定当日晚在本市**小区见面,后双方至李某某位于**小区**幢**室内的住处。在屋内李某某先是问齐某某有没有摸其老婆,齐某某承认后被李某某打了一巴掌。后双方谈解决方法,李某某提出要10万元,齐某某称没有这么多钱,李某某遂从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并对威胁齐某某说“五万元一只手”等言语,齐某某被迫答应并筹钱,后李某某的哥哥李某某说支付宝上可以贷款,齐某某遂通过支付宝贷款71000元,后加上自己的29000元,凑足100000元人民币通过支付宝转给了李某某,并按李某某要求写了自愿给钱的及以后不再找其麻烦的条子后,方离开现场。
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涉案的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冻结并准备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附件作案工具照片等书证、物证;
2.证人李某某、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华
2020年11月23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 全部案件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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