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6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住本市**镇**路**号**公寓**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17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本市**镇**路**号**大酒楼停车场,见被害人黄某某醉酒倒地休息,便盗走其裤袋里的华为牌Mate 20型手机(约价值3500元)。得手后,李某某逃离现场,并将手机销赃。
二、2020年7月19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本市**镇**社区**正门口附近,见被害人李某某醉酒坐在凳子上休息,便盗走其放在胸前的OPPO牌A9型手机(约价值1400元)。得手后,李某某逃离现场,并将手机销赃。
2020年7月26日10时许,侦查人员在本市**镇**路**号**公寓**房将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旋
2020年11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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