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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81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村*路**街*号。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在本区与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及电话联系时,向被害人王某某编造其可以筹集到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用于合作炒股的事实,后通过微信联系“冯某某”(另案处理)制作虚假的银行流水。2020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在无法筹集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的情况下,通过找来“祥哥”(另案处理)假扮老板的亲戚以及向被害人王某某展示虚假的农业银行APP截图(显示“银行余额21524937.96”),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后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人李某提供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并提供股票账户给被害人王某某操作,由被害人王某某按比例打入5%资金作为保证金。同日下午,被害人王某某在本区新龙镇镇龙大道429号萝岗红十字会医院通过在手机上操作招商银行APP,向被告人李某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随后,被告人李某将上述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偿还欠款、支付抚养费、日常花费及个人炒股。

2020年2月21日至5月29日期间,因被告人李某无法提供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被害人王某某向其催要上述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李某先后编造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公安机关拘留等理由,仅归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6万元,剩余的人民币84万元拒不归还。

2020年7月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前妻代其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4.辨认笔录;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话通讯清单、合作协议等书证;6.现场勘验检查材料;7.搜查及扣押材料;8.电子数据;9.视听资料;10.刑事受、立案表及破案报告;11.抓获经过;12.户籍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慧芳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518号《量刑建议书》3份

4.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 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光碟6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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