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974号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长贵,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羁押期间于2020年3月4日起至同年9月7日进行精神疾病鉴定。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至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南苑E家宾馆后门附近,趁无人之际,窃得受害人陈某某女停放在此电瓶三轮车上的黑色双肩背包1只(价值人民币35元),包内有人民币2 000余元及华为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1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李某在涉案阶段虽处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辨认和控制能力基本存在,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追回赃物及人民币1 730元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等;
2.证人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女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精神病鉴定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部分赃物已追还,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国荣
二○二○年九月十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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