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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刑诉〔2020〕00000004号

被告人李某(外号小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住德江县**镇**村**组。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12月24日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09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2018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1日中午,被告人李某驾驶自有的贵DT****号红色隆鑫牌二轮摩托车到贵州省德江县煎茶镇和平村马家堡组,撬锁进入冯某某家卧室内,将床上枕头下的130元现金和挂在墙上的一套保暖内衣盗走。作案后,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挥霍。

2019年12月10日中午,被告人李某驾驶自有的贵DT****号红色隆鑫牌二轮摩托车到务川自治县丰乐镇水井湾组,将朱某某家窗户上水泥砖取下后进入朱某某家各个卧室内盗窃未果。随后,又驾驶自有的贵DT****号二轮摩托车到务川自治县丰乐镇田村村楠路坪组,撬锁进入赖某某家房屋二楼卧室内,将一纸箱内的现金7500元及一对黄金耳环盗走。后在返程途经务川自治县丰乐镇新田村龚家组时,进入陈某某家一楼卧室内,将鞋架上一鞋子内的50余元现金盗走。作案后,所得赃款赃物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轮摩托车;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李某的犯罪情节,建议对李某从重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杨玲玲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文书卷1册共38页、证据卷1册共139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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