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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抢劫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县**乡**号,在津无固定住处。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3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自2009年9月至12月间,伙同刘某甲、刘某乙、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某、刘某丙、张某某、周某某、李某丙、刘某丁、钱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多次行至本市东某某空港物流加工区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建设工地、南开区仁恒海河广场工地、塘沽区广厦富城工地、塘沽区盛星东海岸工地、武清区富民里工地、河北区解放军二五四医院工地,冒充工地人员混入工地内,总计盗窃建筑用铁扣件52145个,价值人民币208580元。其中,被告人李某参与盗窃铁扣件4647个,价值人民币18588元。

2009年9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刘某甲、刘某乙、郑某某、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丁、钱某某等人驾车到本市东某某空港物流加工区移动通信公司建设工地盗窃扣件时,吴某某被工地工人抓获,后在刘某甲指使下,被告人李某等人下车将该工地工人李某丁打伤,将吴某某救回后逃离现场。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丁等人的陈述;

4、证人刘某戊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李某及其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为抗拒同案犯吴某某被抓捕,在同案犯刘某甲指使下,伙同他人将工地工人打伤,将吴某某救回,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及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晨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补充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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