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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镇**村**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8日10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大臧村入户盗窃,在被害人万某某暂住地盗窃苹果ipad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充电器及数据线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现金250余元,在被害人宋某某、杨某某合住的暂住地盗窃宋某某现金700余元、杨某某现金100余元,在被害人岳某某暂住地盗窃苹果iphoneX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40元),在被害人张某某暂住地盗窃黄纸一张。被告人李某某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7290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月9日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大臧村其出租房内被查获。充电器及数据线在该出租房内被起获。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颖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卷宗五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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