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室。因犯运输毒品罪,于1999年3月22日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由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杨某某(已判刑)投资经营上海市松江区环城路550号世纪动漫城。2015年左右,杨某某出售世纪动漫城的部分股份给被告人李某某、梅某某(已判刑)等人。上述股东伙同熊某某、邓某某、裘某某、李某甲、傅某某、钟某某(以上均已判刑)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上海市松江区环城路550号世纪动漫城以赌博机的方式开设赌场。2016年4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在世纪动漫城内查获并认定赌博机10台共计80个游戏机位。2017年5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在世纪动漫城内查获并认定赌博机9台共计65个游戏机位。2017年9月,因多次受到公安机关查处,梅某某、杨某某等人将世纪动漫城关停。
2020年6月28日10时许,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杨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博场所,聚众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共同犯罪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中寰医院);
2.案卷卷宗材料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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