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检公诉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仁智,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12月10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为被告人申请了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刘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要其帮忙运送毒品、收取毒资,并许诺给其一万元一个月,或每次五百元钱作为报酬。2019年9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根据刘某某的指示到祁东县人旺宾馆211房间内验货(甄别毒品质量),随后到祁东县**男子(另案处理)处拿到30万元现金,到农业银行ATM机采取无卡存款的方式,存了199600元到刘某某提供的卡号分别为62284833083********、62305206900********两个账户,在存款过程中,刘某某叫其一个朋友(另案处理)从李某某处拿走现金10万元。当日下午15时许,刘某某用微信指示李某某将毒品取走,再送到指定地点。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自己蓝色摩托车赶到人旺宾馆,再从该宾馆211房间内将毒品提出来,当李某某携带毒品走到楼梯间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从李某某携带的拉杆箱内缴获黑色胶带包裹的毒品疑似物29块(净重13019.8克),黄色胶带包裹的毒品疑似物1块(净重190.1克)。
经鉴定:李某某携带的疑似毒品中3860.1克系毒品海洛因、999.9克系甲基苯丙胺、190.1克系甲基苯丙胺片剂,另8159.8克疑似毒品未检出毒品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毒品照片;2.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银行流水等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帮助他人贩卖毒品,且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为从犯,在部分贩卖毒品犯罪中属于犯罪未遂,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兵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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