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452号
被告人李某新(自报),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房。2015年因贩卖毒品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7月12日被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新与被害人李某某系情侣关系。2020年5月23日2时许,李某某从东莞市天天星际娱乐公司上班回来到东莞市黄江镇越秀街45号708房。李某新问李某某是怎么回来的。李某某称是打滴滴回来的,后李某新和李某某一起到东莞市黄江镇天天星际娱乐公司找同事张某某和赵某某等人吃宵夜。期间,李某某顺口说出了自己是坐客人的顺风车回家的,李某新知道后,与李某某发生争吵。李某新为了看李某某的手机微信记录,将李某某的手机拿了过去,并跑出房间。李某某追李某新到天天星际娱乐停车场,两人争吵,李某某将手机拿回。赵某某看到李某新、李某某,就跟李某某打招呼。李某某回身去看赵某某时,李某新突然从背后大力推拉李某某,李某某倒在地上,导致李某某左锁骨尖峰端骨折(经鉴定,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李某新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新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新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新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新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新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