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1047号
被告人李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4********,汉族,高中文化,原绵阳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生地四川省江油市,户籍地江油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住江油市**区**栋**单元**楼**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6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绵阳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农业公司)与江油市**旅游开发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修建中中脊岛大桥,**农业公司需要投资900万资金,并负责具体施工和投招标,承担大桥建设相关的债权债务。
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担任**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无资金,且明知**农业公司无资金并大量负债,以及未取得修建中中脊岛大桥审批手续的情况,采取发包中中脊岛桥梁建设工程的方式骗取他人资金47万,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购买车辆、日常开支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20日**农业公司与汶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中中脊岛桥梁建设工程,并于2018年9月3日收取保证金20万元。
2、2019年1月9日**农业公司与四川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下称**路桥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中中脊岛桥梁建设工程,次月22日**农业公司又与**路桥公司签订《中中脊岛施工项目补充协议》发包中中脊岛河提防护及附属工程,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3月19日**农业公司和李某陆续收到**路桥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共计30万元。2019年10月李某向**路桥公司退还保证金5万元。
3、2019年1月**农业公司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中中脊岛桥梁建设工程,并于2019年1月7日收取保证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磊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1册。
3.散件7页,会计凭证3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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