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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8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住****巷 **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11日、3月20日、3月26日先后三次在广东省东莞市**镇**高速**出口附近路段向吸毒人员杨某某(已行政处罚)贩卖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三次分别收取杨某某人民币540元、500元、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泽佳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六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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