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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5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街**房。2008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同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联系,去到本区市桥中医院门口附近路边,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白色晶体一包(净重0.3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购毒人员黄某某。次日,购毒人员黄某某将上述毒品提交给公安机关。

同月11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联系,驾驶电动车去到本区市桥街光明北路177号对出路边,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白色晶体一包(净重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购毒人员黄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毒资人民币600元、白色晶体一包、作案工具电动车一台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韫琦

检察官助理:袁巧仪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补充卷二册、光盘十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电动车一台、移动电话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依法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79克,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依法扣押的毒资人民币6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购毒人员黄某某。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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