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路**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8月21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正文,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8月2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谢正文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以来,被告人李某某、谢正文经预谋后,组织三名以上妇女在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188号城市便捷酒店8303、8312、8327号等房间内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李某某主要负责在酒店租赁房间、招聘卖淫女、向卖淫女支付提成。被告人谢正文主要负责接待嫖客、收取嫖资、支付“皮条客”介绍费。二人约定利润六、四分成。
2020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谢正文安排卖淫违法行为人杜某某在上述酒店8303号房间内与嫖娼违法行为人李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20年7月14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酒店8303号房内挡获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行为人杜某某(女)与李某某(男),在8312号房内挡获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行为人唐某某(女)与郑某某(男)。在8327号房内挡获被告人谢正文及待钟卖淫女黄某某。在酒店外将被告人李某某挡获。
被告人李某某、谢正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谢正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谢正文以纠集、招募、管理等方式集结3名以上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军
检察官助理 黄智德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谢正文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证贰张,光盘壹张、U盘壹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拾捌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扣押款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手机、涉案嫖资应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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