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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超娃”,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9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2月3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牌号为“浙E3****”的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吴某某、苏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由北向南行驶至苏州市吴某区七都镇吴越路(原巨龙厂)附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偏离路面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被害人吴某某、苏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逃逸,后被害人吴某某、苏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轿车1辆(系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 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观瑞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某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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