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检公刑诉〔2018〕2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村**小区**号**。因本案于2017年9月13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9日移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案件于同年4月4日再次报送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通过YY语音聊天软件组织建立群名为“共赢”的YY群团队,召集杨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分别担任群内管理人员、财务、外宣人员和客服。该团队外宣人员以提供网络兼职工作为诱饵,在58同城、赶集网等网站发布虚假网络兼职招聘信息吸引被害人应聘。在被害人与其联系后,外宣人员让被害人加入“共赢”群,由群内客服人员以各种名义诱骗被害人缴纳入职费、试用金、保证金、马甲费、工号费等费用。之后,客服人员再将被害人介绍给团队培训人员,培训人员继续以缴纳培训费、资料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在被害人发现无实际工作要求退款时,相关团队人员遂将被害人联系方式拉黑、屏蔽或删除。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诈骗手段共参与骗取被害人何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29203493.12元。其中按约定外宣人员获取被骗金额的70%-75%作为提成,客服人员获取被骗金额的10%-15%作为提成,剩余资金由李某等管理人员平分。
被告人李某于 2017年9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某某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的某某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李某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对被告人李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男
2018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