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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10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号,无固定住所,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4年8月17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重庆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3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7月21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充县检察院批准, 2020年8月4日被西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窜到西充县常林工业园区四川洪元记食品有限公司附近,因见该公司门卫室外地上有一安装好的空调主机,四周无人,遂起盗窃念头。李某某用钳子钳断与室内挂机相连的铜管后,将该格力空调主机盗走,隐藏在厂区附近的菜地中,于次日联系一废旧收购站以245元将其售出,经鉴定,该空调主机价值1281元。

2020年7月5日下午3时许,李某某窜到西充县常林工业园区杨六郎食品公司内,趁厂内无人之机,盗走办公楼一楼大厅内的仿古椅子两把、茶桌一张,在联系到废旧收购点用三轮车将其拉走时被挡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4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物证,4.书证,5.现场勘验、6.鉴定结论,7.被告人供述,8.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5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圳珂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充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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