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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17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红军”),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4120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温州市*甲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号,温州市瓯海区**锦园****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4月7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5月24日刑满释。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14经本院批准,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64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6日至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15日至3月29日、自2020年5月24日至6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0日,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城中村改造建筑废渣清运和场地平整项目公开招标,被告人李某某制作标书、确定竞标价格、备好投标保证金后,分别交予王某甲(另案处理)并指使王某甲代表温州**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交予李某甲(另案处理)并指使李某甲代表温州市*甲运输有限公司参与投标;被告人李某某则代表温州市*乙运输有限公司参与投标。被告人李某某系温州市*甲运输有限公司、温州市*乙运输有限公司负责招投标、工程施工的实际管理者。2017年6月27日,温州市*甲运输有限公司中标该**街道**村村城中村改造建筑废渣清运和场地平整项目,中标标的额为人民币3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标通知书、**街道**村村城中村改造建筑废渣清运和场地平整项目招标文件、投标函、**街道**村村城中村改造建筑废渣清运和场地平整项目开标记录表、前科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倪某某、孙某某、李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犯王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六天,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持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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