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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西省洪洞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21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京承高速进京方向100KM+500M处,持准驾车型为D的驾驶证驾驶超载且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津C****9)牵引“八匹马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津D****挂),因车辆故障头南尾北停放在行车道内,未设置警告标志,适有李某乙驾驶“大众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宁C****5)内乘吕某某由北向南行驶,小型越野客车前部与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后部接触,后小型越野客车向后滑出,与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李某丙驾驶的“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京F****2)右前部接触,造成三车损坏、李某乙当场死亡、吕某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吕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经认定,李某某为事故主要责任,李某乙为次要责任,李某丙、吕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为D的驾驶证驾驶超载且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发生故障未设置警告标志,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三车损坏,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情节恶劣,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  媛

检察官助理:王玺玉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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