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平昌县**镇**村**组**号。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至5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以微信、支付宝转账套现或有关系帮忙取出违法车辆等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采取在被害人处取得财物后逃离的方式,先后在被害人罗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孙某某、胡某某、钱某某、向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4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有关系帮忙取出违法车辆为由,在达州市通川区六十一队附近骗取罗某某现金5000元。
2、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平昌县新平街西段“御龙足浴城”以给取等额现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支付宝转账500元。
3、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东段“乐脚点足浴店”以给取等额现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支付宝转账500元。
4、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平昌县城内搭乘孙某某出租车,在车上以给取等额现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支付宝转账1000元。
5、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元市老城政府街雅集巷“宫尚足浴店”以给取等额现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支付宝转账1000元。
6、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平昌县新华街东段帝豪绿洲“蓉儿养生馆”以给取等额现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某某微信转账1500元。
7、2020年5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黄河北路38号“聚友茶庄”,以转账套现为由,骗取被害人向某某现金5000元。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平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指认、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朝烽
检察官助理:吴向英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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