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86********,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人员,住祁阳县**镇**村**组。2006年7月14日犯抢夺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2月22日犯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9月3日犯盗窃罪被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趁被害人张某戊位于祁东县永昌街道柞陂居委会第十二村民小组的家门未关,进入一楼,观察没人后,走至二楼,在卧室内靠窗边黄色柜子左侧抽屉处盗得两沓捆好的零钱,分别为100张面额为1元的人民币以及100张面额为5元的人民币,共计金6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准备离开时被被害人张某戊发现,并逃跑。后被多名村民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己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延萍
检察官助理:易重财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先被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人_名单及证据目录各伍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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