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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天某某,户籍地址四川省天某某**镇******号附**号。1994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9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雅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10月17日因犯强奸罪(未遂)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4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天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在审查中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3月2日3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4年底刑满释放后至2019年8月期间,在天某某境内采取攀爬、溜门、翻墙、翻窗等方式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65317.19元。赃款全部被其用于个人开支挥霍,部分赃物在破案后追退被害人。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翻窗进入天某某**镇**大道**号**饭店,溜门进入在该饭店内住宿的张某甲卧室,将张某甲的衣物抱出,被张某甲等人发现后,李某某抱着张某甲装有400元现金和身份证的衣物翻窗逃走。破案后,张某甲的身份证从李某某处扣押,现已退还被害人。

2.2015年底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5次在晚上采取攀爬、翻窗等方式进入天某某**镇**街**号刘某甲家,盗窃五粮液、青花郎、红花郎等酒类29瓶,腊肉50斤,香肠5斤,牛排5斤,现金800元,及衣服、裤子、鞋子等物品。2018年11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第6次攀爬进入刘某甲家中实施盗窃,被刘某甲发现,被告人李某某伺机逃脱。经鉴定,被盗酒类、腊肉、香肠、牛排价值人民币22053元。

3.2015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翻窗进入天某某**镇**街**号姚某某家,从二楼卧室内抱出姚某某丈夫吴某某的衣服,盗窃衣服内的现金400元。

4.2015年冬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攀爬钻窗进入天某某**镇**路**号附**号高某甲家三楼厨房,到三楼卧室盗窃衣物内的现金200元。

5.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3次在晚上翻窗进入天某某**镇**村**组杨某甲家,在四楼共盗窃现金700元和红色电烤炉1个。

6.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3次在晚上溜门进入天某某**镇**路**号附**号陈某甲家,在二楼盗窃陈某甲丈夫罗某甲的衣物内现金300元,在厨房盗窃腊肉和香肠合计10斤、泡酒等物。经鉴定,被盗的腊肉和香肠价值人民币210元。

7.2016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从楼顶攀爬进入天某某**镇**村**组邹某某家,从一楼堂屋的床边把邹某某的衣服抱走,盗窃衣服内现金3000元。2016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再次从楼顶攀爬进入邹某某家,从一楼堂屋的床边把邹某某的衣服抱走,盗窃衣服内现金1600元。

8.2016年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翻窗进入天某某**镇**村**组**号杨某乙家,从二楼卧室内盗出杨某乙的衣服,未搜得钱财后将衣服丢弃。2018年的一天晚上,李某某溜门进入杨某乙家,在一楼厨房盗窃挂面一袋。

9.2016年间,被告人李某某2次在晚上翻窗进入天某某**镇**街**号陈某乙家实施盗窃。第一次在陈某乙家一楼卧室内盗窃现金80元,第二次在二楼卧室内盗窃现金1000元。

10.2017年2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攀爬进入天某某**镇**村**组**号杨某丙家,断电后进入杨某丙家二楼,盗窃杨某丙卧室的钱包内、杨某丁卧室的裤包内放置的现金共8000元。

11.2017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溜门进入天某某**镇**村**组**号江某某家,盗窃刮胡刀一个。2017年8月29日,李某某再次溜门进入江某某家,从江某某家二楼客厅放置的一挎包内盗窃现金1600元。

12.2017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从江某某家楼顶攀爬进入天某某**镇**村**组**号任某甲家,从二楼卧室将任某甲的衣服抱出,盗窃衣服内的现金400元,后又盗窃楼梯处放置的棕色男式皮鞋1双。破案后,皮鞋从李某某处扣押,现已退还被害人。

13.2017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溜门进入天某某**镇**路**号附**号王某甲家,盗窃二楼客厅内的零食若干。2018年5月的一天凌晨,李某某溜门进入王某甲家,关闭王某甲家电闸后,在二楼厨房冰箱内盗窃香肠10斤。经鉴定,被盗的香肠价值人民币210元。

14.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3次在晚上攀爬翻墙进入天某某**镇**村**组**号刘某乙家,共盗窃腊肉10斤、香肠20斤、泡竹笋等食物。经鉴定,被盗腊肉和香肠价值人民币600元。

15.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在晚上采取翻墙和溜门的方式进入天某某**镇**村**组**号黎某某家,共盗窃现金50元、腊肉和香肠合计20斤、盒装牛奶24盒、水果、粽子等财物。经鉴定,被盗腊肉、香肠和牛奶价值人民币460元。

16.2017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溜门进入天某某**镇**村**组**号徐某某家,在一楼客厅冰箱内盗窃水果、饮料等食物。

17.2017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2次翻墙进入天某某**镇**村**组**号杨某戊家实施盗窃。第一次盗窃杨某戊家儿子杨某己放在二楼客厅沙发上的挎包内的现金4000元。第二次盗窃杨某戊家儿媳妇陈某丙放在二楼卧室梳妆台上的包包里的现金1000元。

18.2017年冬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溜门进入天某某**镇**村**组**号马某甲家,从一楼卧室将马某甲的衣物抱出,盗窃衣物内装的金立F106L白色手机1部和现金1700元。破案后,手机从李某某处扣押,现已退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42.85元。

19.2017年冬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溜门进入天某某**镇**街**号高某乙家,盗走租房住户刘某丙的香烟(硬)玉溪烟7包、软云烟7包。2018年冬季的一天晚上,李某某再次溜门进入高某乙家,在三楼楼顶盗窃高某乙晾晒的香肠20斤、腊肉10斤和租房住户饶某某晾晒的绿色长款自制羽绒服1件,用盗窃的高某乙家1个背兜背走。破案后,羽绒服从李某某处扣押,现已退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香烟、香肠、腊肉、羽绒服价值人民币1065元。

20.2017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2次在晚上翻窗进入天某某**镇**村**组**号张某乙家,共盗窃香肠、腊肉合计30斤,棕色男式皮鞋1双、瓶装酒等财物。破案后,皮鞋从李某某处扣押,现已退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腊肉、香肠和皮鞋价值人民币825.84元。

21.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溜门进入天某某**镇**村**组**号李某甲家,盗窃李某甲睡觉前放在一楼客厅沙发上的长裤裤包内的人民币4000元。

22.2017年夏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攀爬钻窗进入天某某**镇**路**号附**号张某丙家,将张某丙的儿子张某丁晾在一楼堂屋内的一件短袖T恤(SINCE1961牌)和一条长裤盗走。破案后,T恤从李某某处扣押,现已退还被害人。

23.2017年夏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从张某丙家楼顶攀爬翻窗进入天某某**镇**路**号附**号高某丙家三楼麻将室,在二楼高某丙的儿子高某丁的卧室盗窃衣服内的现金4000元。

24.2017年夏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溜门进入天某某**镇**村**组**号陈某丁家,在一楼房屋盗窃腊肉10斤、瓶装泡酒、食物等东西。经鉴定,被盗的腊肉价值人民币210元。

25.2017年夏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从陈某丁家楼顶攀爬进入天某某**镇**村**组**号梁某甲家中,在一楼盗窃花生1袋及背篼1个。经鉴定,被盗的花生价值人民币42元。

26.2017年夏季的一天晚上和冬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2次溜门进入天某某**镇**路**号附**号廖某某家,在二楼卧室盗窃廖某某的丈夫高某戊衣服内现金100元,在楼顶盗窃廖某某家晾挂的腊肉2斤、香肠18斤。经鉴定,被盗的香肠和腊肉价值人民币420元。

27.2018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溜门进入天某某**镇**路**号附**号胡某某家,在二楼卧室盗窃胡某某的丈夫王某乙裤子内现金1元,在二楼厨房内盗窃橘子1袋。

28.2018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攀爬进入天某某**镇**村**组**号陈某戊家二楼,到一楼关闭电闸后,盗窃堂屋冰箱内存放的腊肉和香肠合计20斤、其它食物及背篼1个。经鉴定,被盗腊肉和香肠价值人民币400元。

29.2018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溜门进入天某某**镇**村**组**号吕某某家,盗窃高某辛放于一楼鞋柜上的咖啡色袋鼠牌挎包1个,包内装有现金1000元,另盗窃吕某某家腊肉2斤等物品。破案后,挎包从李某某处扣押,现已退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挎包、腊肉价值人民币44元。

30.2018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搭梯翻墙进入天某某**镇**村**组**号侯某某的租住屋内,将侯某某的丈夫马某乙睡前放在卧室床边的一件衣服抱出,未搜得现金后将衣服丢弃在大门外。

31.2018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翻窗进入天某某**镇**村**组**号梁某乙家,在一楼客厅放置的衣服内盗窃现金300元,盗窃哈尔滨(冰爽)啤酒11瓶等食物。经鉴定,被盗的啤酒价值人民币27.5元。

32.2018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溜门进入天某某**镇**村**组**号杨某庚的租住房,在一楼的冰箱及冰柜内盗窃腊肉10斤、香肠10斤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的腊肉和香肠价值人民币405元。

33.2018年冬季至2019年3月2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4次在晚上采取溜门、翻墙等方式进入天某某**镇**村**组**号王某丙家,盗窃腊肉和香肠20斤、香烟(经典)红塔山6包、牛奶48盒、现金120元、皮带1根、背篼2个、面粉、泡酒等财物。经鉴定,被盗腊肉、香肠、香烟和牛奶价值人民币580元。

34.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4次在晚上攀爬翻墙进入天某某**镇**村**组**号罗某乙家,在罗某乙家一楼卧室内盗窃现金300元,在一楼小卖部铺面柜台处盗窃香烟软云烟20包、(硬)玉溪烟18包等财物。经鉴定,被盗的香烟价值人民币856元。

35.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2次在晚上翻窗进入天某某**镇**街**号罗某丙家,盗窃花生20斤等食物。经鉴定,被盗的花生价值人民币120元。

36.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3次翻墙进入天某某**镇**村**组任某乙家,在一楼厨房内共盗窃腊肉7斤、香肠7斤、生鸡肉等食物和1个背篼。李某某第4次翻墙进入任某乙家准备再次盗窃时,被任某乙家安装的监控警报器吓跑。经鉴定,被盗的腊肉和香肠价值人民币287元。

37.2019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翻墙进入天某某**镇**村**组**号周某某家,在一楼厨房盗窃香肠3斤、腊肉10斤、清油1桶10斤、挂面、面粉等食物及背篼1个。经鉴定,被盗的香肠、腊肉和清油价值人民币305元。

38.2019年8月上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溜门进入天某某**镇**街**号高某己家,盗窃香烟蓝娇6包、(经典)红塔山6包、格调8包。破案后,从李某某处扣押香烟格调8包,红塔山4包,现已退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18元。

39.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溜门进入天某某**镇**街**号李某乙家,从一楼堂屋木桌上放的挎包内盗窃现金1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物品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刘某甲、张某戊、姚某某、高某甲、杨某甲、陈某甲、邹某某、杨某乙、陈某己、杨某丙、杨某丁、江某某、任某甲、高某庚、王某甲、刘某乙、黎某某、徐某某、杨某戊、马某甲、高某乙、刘某丙、饶某某、张某乙、李某甲、张某丙、高某丙、陈某丁、梁某甲、廖某某、胡某某、陈某戊、吕某某、高某辛、侯某某、梁某乙、杨某庚、王某丙、段某某、罗某乙、罗某丙、任某乙、周某某、高某己、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入户盗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4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前科。其中最后一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并主动如实供述绝大多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是坦白,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奉友驰

20205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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